取消医保个人账户,余额要清零?医保局权威回应!

2019-06-11

  来源: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基层医师公社


  导语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号发布权威解读:为什么取消居民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后是否影响医保待遇,统统有了答案!


  前段时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引发社会关注,但很多人对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理解存在误读。


  6月4日,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号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门诊保障政策解读,对取消个人(家庭)账户作出权威解释。


  小编将这份解读整理成城乡居民医保四问,和大家分享如下:


  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是什么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简称居民医保)整合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追溯历史,从2003年新农合出现开始,城乡居民医保分别历经了4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1、2003年,个人(家庭)账户出现


  开始推行新农合,主要解决农村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为提高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覆盖面,在建立大病统筹资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


  2、2007年,城镇居民不再设立个人账户


  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开展门诊统筹,不再设立个人账户。


  3、2016年,大面积取消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


  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大部分地方取消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小部分地区仍保留。


  4、2019年,明年年底全面取消个人(家庭)账户


  **新文件要求:实行个人(家庭医生)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过渡。


  为什么取消居民个人(家庭)账户


  该账户建立之初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门诊医疗费用,有利于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


  但这种方式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弊端逐步显现。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


  二是共济能力差,**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


  三是易诱发滥用。


  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相较于原有的个人(家庭)账户,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实现途径。


  取消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


  会影响医保待遇吗


  答案是不会。


  相反,门诊统筹还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能更好的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实实在在的权益。主要体现在:


  1、报销50%左右门诊小病费用


  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付费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


  2、报销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慢病、特殊疾病等费用


  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近年来,国家在居民门诊保障方面的投入也逐年增加,2013至2018年每年分别为280元、320元、380元、420元、450元、490元,2019年财政补助已经达到520元,是2009年的6.5倍。


  2019年医保**新优惠有哪些


  1、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


  2、大病**报销比例提高至60%


  降低并统一大病**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


  3、大病**贫困人口起付点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


  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着力解决流动贫困人口断保、漏保问题;大病**对贫困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封顶线;医疗救助增强托底保障功能。


  4、加强公共服务


  巩固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整合城乡医保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保、大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方便群众享受待遇。


  从以上解读可以看到,医保门诊统筹是大势所趋,也是民心所向,随着医改的不断推进,医保资金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将发挥关键作用!